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检验、鉴定等特定行为时,可以不计算在立案期限内。具体分析如下:
一. 特定行为不计算在立案期限内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办案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时,应当如实记录。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抽样取证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办案人员进行询问或者检查、抽样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在此过程中,如涉及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公告、听证、邮寄送达文书、以行政指导方式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其他无法或者不宜即时办结的特殊程序,应当适用特殊程序规定,这些时间不计算在立案期限内。
二. 实例说明
- 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一起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后,需要对涉案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或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从送检到出具检验报告,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规定,这段时间是不计算在立案期限内的。
综上所述,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特定行为,如检验、检测、鉴定等时,这些时间是不计算在立案期限内的。这是为了确保市场监管部门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取证,从而做出公正、准确的行政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