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买受人如何理解-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行政纠纷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中的“买受人”应当从宽理解为包括买受人本人及其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一方以及未成年子女。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买受人范围的从宽理解

  1. 基于生存权优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基于对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优先保护就当事人权利顺位所作的例外规定。因此,在对“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这一条件进行解释时,应当对“买受人名下”作从宽理解。
  2. 家庭单位考虑:将买受人及其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一方以及未成年子女一并考虑。这是因为,在商品房购买中,往往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购买,且家庭成员之间通常共享居住用房。因此,只要买受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中任何一人名下有房屋,即可视为买受人名下已有居住用房。

二. 相关案例支持

  • 案例索引:《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王丹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2)最高法民终149号】。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对“买受人”的范围进行了从宽解释,将买受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纳入考虑范围,从而判断买受人是否满足“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条件。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中的“买受人”应当从宽理解为包括买受人本人及其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一方以及未成年子女。这一解释既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也体现了对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的优先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