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提出的撤销拍卖成交裁定的执行执行是否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唐建根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合同纠纷

买受人提出的撤销拍卖成交裁定的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具体分析如下: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买受人若对拍卖结果有异议,通常涉及的是拍卖程序的合法性、拍卖标的物的权属、拍卖成交价格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属于拍卖活动本身的争议,而非执行行为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一般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变价进而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行为。买受人对拍卖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拍卖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寻求救济,而不是通过执行行为异议的程序。

例如,在指导案例125号“陈载果与刘荣坤、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中,买受人陈载果对拍卖过程的一些环节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一种优选方式,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买受人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而是属于拍卖活动本身的争议。

因此,买受人提出的撤销拍卖成交裁定的执行异议,应当通过拍卖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而不是作为执行行为异议来对待。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