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送达的新规,主要从税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以下是对这两个方面电子送达新规的详细解读:
一、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1. 电子送达的定义:
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2. 电子送达的目的:
为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3. 电子送达的主要内容:
- 送达效力: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自愿原则: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需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 送达路径:税务机关通过特定系统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 送达操作:规定了送达完成标准、系统自动记录、信息提醒服务等内容。
- 文书范围:明确了哪些税务文书适用或不适用电子送达。
4. 电子送达的效力体现:
- 对受送达人而言,可以凭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对税务机关而言,经受送达人同意后,可以选择电子送达方式,但并非只能电子送达。
5. 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
- 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是否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为判断依据。
- 受送达人不同意签订确认书的,税务机关需采用其他送达方式。
6. 电子送达的实施时间:
该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规定
1. 制定目的: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的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工作。
2. 适用范围:
全市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电子方式和网上公告方式送达仲裁文书时,适用此规定。
3. 送达原则:
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应遵循合法公正、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原则。
4. 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 适用对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
- 适用范围: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等非结案类仲裁文书。部分区域可试点裁决书、调解书等结案类仲裁文书的电子送达。
5. 电子送达的方式和确认:
- 仲裁委员会可通过在线服务系统确认、线下发放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方式确定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
- 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 受送达人选择网上服务平台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应推送仲裁文书至其平台专用账号,并进行短信提示。
6. 电子送达的凭证和效力:
- 网上服务平台完成送达即自动生成电子送达凭证,该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 采用多种电子方式发送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7. 其他规定:
- 受送达人因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未接收到或无法查阅、识别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的,可申请再次送达。
-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后反悔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改用其他方式送达。
-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可采用网上公告送达方式。
综上所述,电子送达新规在税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领域均得到了明确和规范,旨在提高送达效率,便利当事人,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