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在债务人未破产清算时,债权人能否直接申请连带担保人破产清算”,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破产清算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方式。在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债权人是否可以在未申请主债务人执行及破产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保证人破产。但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债权人的权利也有所不同。
对于一般保证,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诉权,在确认主债务人的执行能力后,才能确定补充责任的范围,即债权数额。因此,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直接申请保证人破产,通常不会被受理。只有在穷尽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手段后,对于得不到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才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
然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情况则有所不同。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债权人就有权直接申请其破产。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需要对债务承担与主债务人相同的清偿责任。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案件是否能被受理,还需要满足受理破产案件的其他构成要件,其中破产原因要件是重点审查对象。即保证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
综上所述,对于您的问题,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那么债权人是有权直接申请其破产的。但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债权人需要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诉权,在确认主债务人的执行能力后,才能考虑申请保证人破产。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