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别的公司合并,劳动者不接受新公司合并,一般不可以向旧公司索赔。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意味着,公司合并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未因合并而终止,而是由新公司承继,劳动者应继续履行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仅因不接受公司合并而拒绝上班,并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也就无法获得经济补偿或赔偿。
然而,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如果劳动者的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发生了显著变化,且这些变化对劳动者造成了不利影响,劳动者有权选择离开,并可以向公司申请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的支付与否及支付标准,需要依据具体的劳动合同条款、公司合并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不接受公司合并的情况下,一般不能直接向旧公司索赔。但如果合并过程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不利影响,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条件,劳动者可以向公司申请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