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教师应受处分的具体行为。具体内容包括: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例如,教师在课堂上发表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悖的言论,误导学生。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例如,在地震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教师未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先行逃离。
-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例如,教师在评优评奖中偏袒某些学生,导致其他学生受到不公平对待。
-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例如,教师在招生过程中收受家长贿赂,为特定学生提供特殊照顾。
-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例如,教师因学生未完成作业而对其进行体罚或侮辱。
-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例如,教师利用职权对学生进行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例如,教师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或接受家长、学生的贿赂。
-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例如,教师组织学生参加自己开设的有偿辅导班,或强制学生购买特定教辅资料。
-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例如,教师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偿补课活动。
-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其他未明确列举但同样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根据这些规定,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在发现教师存在上述行为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我的观点是,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