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责任。
一. 具体法条内容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五)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六)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二. 法条解读
本条主要列举了六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第一项就是“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对于这一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 实例说明
我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务必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