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内容-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3-06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是对该法条的具体解读:

一. 法条原文及解读

  •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法律责任。
  • 解读: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为了减轻大气污染,政府会发布应急措施,要求相关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活动。如果相关单位拒不执行这些应急措施,将面临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适用情形

  • 该法条适用于那些在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后,仍拒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活动的单位。

三. 法律责任

  • 违反该法条规定的单位,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四. 实际案例

  • 例如,在某城市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政府发布了停止所有工地土石方作业的应急措施。然而,某建筑公司仍继续施工,拒不执行应急措施。后来,该公司被相关部门查处,并依法处以了罚款。

我建议相关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应严格遵守政府发布的应急措施,停止相关施工作业,以减轻大气污染。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