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石岳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 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具体规定为:

  1. 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要求违法者限期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

  2. 罚款金额:

    • 初次违法: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拆除:若违法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将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附加处罚:除了罚款外,还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以进一步遏制违法行为。

二. 法律条款的完整表述

  •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三. 法律条款的解读

这一条款体现了国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高度重视,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来保障饮用水安全。对于任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这有助于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我的观点: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设置排污口。对于违法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水环境的清洁和安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