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权人不能拿走质押权。
一. 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质押权: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
- 例如,甲将车辆抵押给乙,乙是抵押权人,但车辆仍由甲占有和使用。若甲又将车辆质押给丙,丙则是质押权人,车辆由丙占有。此时,乙作为抵押权人,无权直接拿走由丙占有的质押物。
二.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和质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各自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抵押权人享有的是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而质押权人则享有对质押物的占有和优先受偿权。
三. 结论
因此,车辆抵押权人不能拿走质押权。抵押权人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质押权则是由质押权人占有质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两者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不能相互替代或混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