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时,如果民法典实施前兄弟姐妹的子女已经去世,则他们没有继承权。具体分析如下:
一. 继承权的法定顺序与代位继承
- 法定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 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是为了保障财产在家族内部的流转。
二. 民法典的时间效力与溯及力
- 时间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 溯及力例外:但是,如果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且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请求代位继承,这是民法典溯及力的一个例外情形。
三. 结合案情分析
- 在本问题中,继承开始是在民法典实施前,且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已经去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民法典关于继承权的规定,这些已经去世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在继承开始时并不具备继承权。
- 他们的继承权是在他们自身存活且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即代位继承。但在此案例中,由于他们已经在继承开始前去世,因此无法代位继承。
综上所述,继承开始时,如果民法典实施前兄弟姐妹的子女已经去世,则他们没有继承权。这是因为继承权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存在的法律关系而确定的,且受到民法典时间效力和溯及力的约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