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试用期员工离职后再次被返聘时试用期的确定,这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的工作情况来判定。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如果员工之前已经在该用人单位经历过试用期,并且正常离职(非因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其他原因被辞退),那么当他再次被这家用人单位返聘时,原则上是不应该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特别是当他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时。
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比如,如果员工离职的时间较长,期间市场、技术或公司业务发生了显著变化,或者员工的新工作岗位与之前的岗位有显著差异,且新岗位确实需要进行试用期考察以评估员工的适应能力和工作表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可以协商并重新约定试用期。但需要注意的是,重新约定的试用期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期限的规定,即:
同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综上所述,试用期员工离职后再次被返聘时试用期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员工之前的工作表现、离职原因、再次入职的岗位和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如果双方有争议或不明确的地方,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或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