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家论证结论由专家负责的条款”,我可以直接给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解释。
在《荣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专家论证的相关内容,其中涉及到专家责任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点:
专家论证意见的责任:
- 第十二条规定:“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论证意见的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负责;…”。这表明,专家在提供论证意见时,需要确保其意见的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对此负责。
专家的回避制度:
- 同样的条款中还规定:“(二)个人或所在单位与论证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是为了防止专家因个人利益或单位利益而影响论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专家的保密义务:
- 专家还需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论证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这也是专家责任的一部分,确保论证过程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违规责任:
- 第十四条规定:“专家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起草机关应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的单位及行业协会。”。这明确了专家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其违规行为还会被通报给其所在单位和行业协会。
综上所述,专家在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时,需要对其提供的论证意见负责,确保意见的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同时,专家还需要遵守回避制度、保密义务等相关规定,否则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