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质押权优先于连带担保权承担责任。质押是以特定财产为标的设立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然而,若质押权未有效设立或存在瑕疵,或者在某些特殊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连带担保可能会先于质押权承担担保责任。
具体来说:
质押权优先的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提供了质押物作为担保,并且质押权已经有效设立,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首先有权就质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这是因为质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特性。
连带担保可能先担责的情况: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与连带保证在债务清偿顺序上的先后,不能一概而论,而需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担保设立情况以及合同约定等来综合判断。如果您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