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收个人风险抵押金是不合法的。以下是详细的分析和解释:
违反法律法规:
- 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而单位不能单方面要求员工缴纳风险抵押金。
相关法规明确禁止:
- 根据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 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和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也进一步重申了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样不得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
法律责任:
- 如果单位擅自收取风险抵押金,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本人,并可能对单位进行罚款等处罚。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说明:
- 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比如单位根据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但这种情况下,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
综上所述,单位收个人风险抵押金是不合法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单位有此类行为,员工有权拒绝,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