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之间 可以约定一方不承担风险-李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公司事务

合伙之间不可以约定一方不承担风险。以下是详细分析:

  1. 法律明确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这是合伙制度的本质特征,无论合伙协议如何约定,都不能改变这一法定责任分担原则。
  2. 法理基础与分析:

    • 合伙是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而共同追求商业目标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合伙关系中,每个合伙人都应对合伙事业的发展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若允许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某合伙人不承担责任,将破坏合伙的公平和信任基础,导致合伙关系的不稳定,且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即便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约定了利润分配方式等以体现贡献差异,这也不等同于可以免除某人的风险承担责任。当合伙出现债务时,所有合伙人均需按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共同承担。
  3. 实践中的影响与后果:

    • 对内:合伙人之间虽然可以通过约定利润分配方式来体现各自在合伙中的贡献,但这并不改变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若某合伙人因内部约定而不承担风险,但在合伙产生债务时,他/她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
    • 对外:合伙协议中关于风险承担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债务。

综上所述,合伙之间不能约定一方不承担风险。这样的约定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合伙关系的稳定性。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应明确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伙企业的合法运营和各方权益的保护。同时,合伙人之间应通过合理的利润分配方式和风险分担机制来平衡各自的贡献和风险,以维护合伙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