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风险不得转嫁劳动者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一条款实际上体现了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的原则。虽然该条款并未直接提及“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但从其精神来看,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财物或要求提供担保,正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二. 法律解读
-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是基于其提供的劳动,而非直接基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或盈利多少。因此,劳动者作为企业的雇员无需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用人单位是独立的经营主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无权将其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三. 实际案例
- 以某地产公司为例,该公司《奖励金考核管理办法》规定销售人员完成任务的,按照已结算的代理费依比例支付奖励金。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因开发商以房屋抵债的方式全额支付了代理费后,对抵顶房屋进行了降价销售,并试图按照降价后的金额计算奖励金。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将公司的经营风险(降价销售的损失)转嫁给了劳动者。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按照原定的代理费金额计算奖励金,体现了经营风险不得转嫁给劳动者的原则。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是经营风险不得转嫁劳动者的主要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应遵守这一原则,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