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可否写为申诉人-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行政纠纷

再审申请人不可写为申诉人。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

在司法程序中,“再审申请人”和“申诉人”是两个具有不同法律含义的称谓,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程序和阶段。

  1. 再审申请人:这一称谓通常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需要依法重新审理的场合。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不服,认为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时,提出再审申请的一方就被称为“再审申请人”。

  2. 申诉人:这一称谓则更多地用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查或纠正的场合。申诉通常是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后,当事人认为有错误或新的证据出现,而向法院或相关机关提出的。申诉人可以是原审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

因此,从法律含义和适用程序上来看,“再审申请人”和“申诉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使用。在申请再审时,应当明确写明“再审申请人”,而不是“申诉人”。

希望这个解释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两个称谓的区别。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