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纳税担保的公司可能会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以及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二. 分析说明
三. 结论
因此,未履行纳税担保的公司,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其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些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确保税款征收而采取的合法手段。我建议公司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