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通常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具体分析如下:
一. 连带保证人通常都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
- 在保证关系纠纷中,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一同起诉要求担责,因其责任具有连带性。若只诉债务人未列连带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可能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届时还需追加连带保证人参与诉讼。因此,将连带保证人列为被告,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二. 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 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这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界定的。
- 法律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连带保证人需承担的责任范围。
综上所述,起诉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通常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这有助于案件的全面审理和债权人权益的有效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