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有关债权人行使抵消权的规定-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破产法中债权人行使抵消权的规定,允许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相互抵消,以简化破产程序并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以下是关于破产法中债权人行使抵消权的详细解释:

一、抵消权的基本概念与行使主体

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同时享有债权和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消的权利。其行使主体为债权人,即同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和负有债务的人。

二、抵消权的行使条件

  1. 债权债务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只有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都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才能适用抵消权。
  2.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存在双向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行使抵消权的基础。
  3. 给付种类相同或可转化: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应相同,或可以合理转化为同一价值形态(如金钱),以进行抵消。
  4. 不受清偿期限制:在破产程序中,即使债权未到期,也可进行抵消。
  5. 主动债权须合法确定:主动债权(即债权人用来抵消的债权)应为已确定或可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债权。

三、禁止抵消的情形

  1. 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消。
  2. 已知困境后恶意负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知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后,恶意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或取得债权的,不得抵消。
  3.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的债务或取得的债权,即使符合上述禁止情形,仍可抵消,但这一规定需根据具体法律条文来判断。

四、抵消权的行使方式与效力

  1. 行使方式:债权人应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抵消主张,明确说明抵消的债权债务内容、数额等具体情况。管理人应对抵消主张进行审查核实。
  2. 管理人异议:管理人对抵消主张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自收到抵消主张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断债权人是否享有抵消权。
  3. 效力溯及:一旦抵消权得到确认,其效力将溯及至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清偿和支付。

五、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行使抵消权,并确保抵消主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管理人也应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确保抵消操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维护破产程序的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在破产程序中遇到关于抵消权的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