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解除合同费用”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您的咨询内容整理的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
经济补偿金
- 支付条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 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医疗补助费
- 支付条件:同上,即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时。
- 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应同时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 特殊增加:
-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
-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法律依据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上述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和标准。
-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及《劳动部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第三条也对医疗补助费的支付进行了规定。
特殊情况
- 若用人单位非法辞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则劳动者有权要求更高的医疗补助金,通常不低于六个月的工资。
- 若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综上所述,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具体支付标准和条件如上所述。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