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793条的规定第一款折价理解-鲁茜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793条第一款中的“折价”,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已无意义时,可以请求将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部分进行价值评估,并据此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析:

一. 折价的概念

  1. 定义:折价,在法律上,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是指对已经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部分进行价值评估,并据此确定相应的工程价款。
  2. 适用情境:通常适用于因一方违约(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承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情况。

二. 折价的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79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在特定情况下(如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可以请求折价。这是折价在法律上的直接依据。

三. 折价的实践应用

  1. 价值评估:折价的前提是对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部分进行价值评估。这通常需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或人员来进行,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支付工程价款:根据评估结果,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这既是对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 折价与合同解除的关系

  • 折价往往与合同解除相伴而生。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已无意义时,承包人可以选择请求折价,并同时请求解除合同。这样既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也能及时回收已投入的资金和劳动成果。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折价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施工记录、质量验收报告等,以便在折价过程中提供有力的支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