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政诉讼,并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以下是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行政复议前置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复议前置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以及纳税争议案件等特定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然而,对于不履行行政协议的情况,并不属于上述行政复议前置的法定情形之一。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当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无需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此外,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来看,行政复议并不总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流程。在多数行政争议中,当事人享有自由选择权,即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跳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协议的情况,正属于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畴。
综上所述,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政诉讼,并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