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是否适用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场景。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核心结论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适用的,即当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该条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时,可以出台。

二、详细分析

  1. 适用条件:

    •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是适用第十二条的前提,即政策措施本身或其执行过程中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 符合特定情形:包括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无更小影响替代方案:即已经考虑了所有可能的替代方案,且这些方案对公平竞争的影响均不小于当前政策措施。
    • 能确定合理期限或终止条件:政策措施的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期限或终止条件,以确保其不会无限期地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2. 具体条款内容:

    •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政策措施的特定情形,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 同时,该条款也强调了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以确保政策措施的出台不会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3. 实际应用:

    •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单位应仔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并考虑是否存在更小的替代方案。
    • 若确实需要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应确保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并设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终止条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也应严格把关,确保政策措施的出台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三、总结

综上所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适用的,但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政策制定者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共同努力,确保政策措施的出台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能够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如果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