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说的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法条原文及解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如果某人对破产人的某一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如抵押权、质权等),那么该权利人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就该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
二、别除权的成立条件
别除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破产法中的一项制度,我国在《企业破产法》中虽未明确提出“别除权”的概念,但以“特定财产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概念出现。别除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三、别除权的权利基础
别除权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转化为别除权,使得权利人可以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四、别除权行使的限制
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对别除权的行使进行了相关的限制: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确立了特定财产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地位,即别除权。但别除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