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八十七条如何理解-谢万扬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主要涉及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问题,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理解:

  1. 条款内容概述:

    • 第八十七条规定,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若双方协商后该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 详细释义与理解:

    • 协商与再表决:首先,债务人或管理人需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这是尊重债权人意见、寻求共识的重要步骤。协商后,该表决组有权选择再次表决,以体现其参与重整过程的积极性。
    • 法定条件:若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批准:
      • 担保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职工债权: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普通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清偿顺序: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时,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 经营方案: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这要求重整计划草案中的经营方案需具备实际操作性,能够确保债务人重整后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3. 实践意义与应用:

    • 保障重整成功:第八十七条为债务人或管理人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提供了申请法院批准的途径,有助于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从而挽救债务人企业,维护社会稳定。
    • 平衡各方利益:该条款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考虑了债务人的经营需要和出资人的权益,体现了破产法在平衡各方利益方面的作用。
    • 强化法院监督: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时,需对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确保重整计划符合法定条件,从而强化了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监督作用。

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因经营不善陷入破产困境,拟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实现重生。在表决过程中,担保债权组和职工债权组通过了草案,但普通债权组未通过。债务人或管理人与普通债权组进行协商后,该组仍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未通过。此时,若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如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下的清偿比例),债务人或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从而实现企业的重整和重生。

法律建议:

  • 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充分考虑各表决组的利益诉求,确保草案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 在协商过程中,应积极与未通过草案的表决组沟通,寻求共识,以增加草案通过的可能性。
  • 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草案且协商无果,应及时评估草案是否符合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准备申请法院批准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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