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17条什么意思-何飞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了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以及故意违反此义务的法律后果。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条款内容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二、详细释义

  1. 义务主体:

    • 债务人的债务人:指的是对破产企业(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个人或实体。在破产程序启动后,这些主体应直接向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清偿所欠债务,而非继续向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支付。
    • 财产持有人:指的是基于任何原因(如租赁、保管、借用等)持有破产企业财产的个人或实体。这些主体需将所持财产移交给破产企业的管理人。
  2. 义务内容:

    • 清偿债务:债务人的债务人需向管理人清偿其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以避免个别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 交付财产: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需向管理人交付其所持有的破产企业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所有财产权益,以确保破产财产的完整归集。
  3. 法律后果:

    • 若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并导致债权人受损,其并不能因此免除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这里的“故意”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且该行为实际导致了债权人的损失。

三、实践意义与应用

  1. 保障破产程序秩序:此规定规范了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的行为,确保了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管理人能够有效接管和处理债务人的财产,提高了破产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2. 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而非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避免了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从而保护了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公平受偿的权益。
  3. 强化管理人制度:该条款体现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是管理人制度在破产法中的具体运用,确保了破产财产的集中管理和统一分配。

四、案例说明

假设某公司A进入破产程序后,B公司欠付A公司货款50万元。B公司在知悉破产受理后,未经管理人同意直接将款项支付给A公司账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B公司的付款行为无效,仍需向管理人重新清偿50万元。若因延迟清偿导致其他债权人损失(如利息减少),B公司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建议

  1.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得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立即停止向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的行为,并主动与管理人联系,按照管理人的指示清偿债务。
  2. 财产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所持有的破产企业财产,并在管理人要求时及时交付。不得擅自处置或转移财产,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3.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与管理人沟通,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清偿情况。若发现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人或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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