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是关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职责规定。具体法条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这一法条明确了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和职责终止的时间点。管理人负责在破产程序中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相关事务,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即办理完注销登记后,其职责原则上即告终止。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时仍存在未决的诉讼或仲裁事项,管理人的职责并未完全终止,仍需处理这些未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