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带有条文主旨的版本可以帮您更好地理解该法律的各个条款及其背后的意图。以下是我根据《企业破产法》的主要内容,为您概括的带有条文主旨的部分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破产申请主体):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八条(破产申请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重整
第八章 和解
第九章 破产清算
第十章 法律责任
这只是《企业破产法》部分条款的概要,如果您对具体条款有更深入的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