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要求补签 补签日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赵宇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劳动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要求补签,补签日期从什么时候开始”,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都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对于补签劳动合同的日期问题,既然法律已经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补签的劳动合同日期理应可以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开始算起,也可以理解为补签的劳动合同应当涵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整个期间,即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实际用工之日起算,至双方约定的终止日期为止。这样做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因此,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一份留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依据。

综上所述,对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要求补签的情况,补签日期应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并应涵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整个期间。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生效,且用人单位需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