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来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就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一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辞退,并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通常会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月工资等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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