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井下作业人员被停工的最新规定,主要参考的是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和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实施细则》。以下是对该细则中涉及井下作业人员停工或限员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限员规定:
- 建设矿井施工二、三期工程时,每班同时进行掘进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灾害严重矿井实施超前治理的除外)。
- 整改时,同一作业地点的人员数量应控制在10人以内,并且需要向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报批,同时按照属地分级监管原则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
交接班期间的规定:
- 交接班期间,井下应停止进行放炮施工、排放瓦斯、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探放水、揭煤、巷道贯通、煤仓清理、过地质构造(空巷)、井巷大(扩)修(含更换支护)等危险作业。
- 应强化劳动组织,合理划分交接区域,防止人员过度集中。
- 确因在一个班或一个正规循环难以完成且需要连续施工的危险作业,应在作业结束后组织该作业地点或区域的人员进行交接班。
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
- 煤矿应全面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采掘(剥)、钻爆、运输、供电、供排水、监测监控、灾害治理等系统建设。
- 应用智能化成熟技术装备和机器人,实现辅助系统无人化、井下固定岗位少人或无人值守,以及重点岗位和危险作业人员的机器人替代。
劳动组织管理:
- 煤矿应坚持“先治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优化采掘作业、设备检修、巷道修复、物料运输、安装回撤、钻孔施工等作业的劳动组织管理。
- 尽量避免在同一作业地点或区域安排相互影响且可能会造成重大安全风险的平行作业、交叉作业和混岗作业。
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
- 煤矿应建立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管理工作制度,严格井下人员考勤管理。
- 通过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入井人员数量、活动路线、工作位置和时间,并实现超员、超时和其他异常情况监测报警、查询等功能。
确需增加人员的情形:
- 对于灾害严重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新水平开拓延伸、掘进工作面走向距离超过1000m确需增加人员等特定情形,必须经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现场审查同意,并报告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监管与处罚:
- 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要严格审核所属煤矿“确需增加人员”情形,并通过现场检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日常检查的重点内容,并依法依规对违规煤矿进行查处。
综上所述,井下作业人员被停工或限员的规定主要依据于山西省的《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实施细则》,该细则对井下作业人员的数量、交接班期间的规定、机械化自动化等技术的应用、劳动组织管理、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以及确需增加人员的情形和监管处罚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