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第28条原文-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要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或收回承包地的规定。具体原文如下:

一.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二. 法条解读:

  • 1. 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通常是村集体或村委会)原则上不得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即不得随意改变承包地的分配情况。
  • 2. 特殊情形下的调整: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如果确实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包括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 3. 合同约定的优先性:如果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调整承包地,那么即使出现特殊情形,也应当遵循合同约定,不得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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