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刘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10 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了详细且重要的规定,以下是这两条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主要围绕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进城农户的权益保护以及土地处理方式的灵活性进行阐述。

  1. 承包期内稳定性:在承包期内,发包方被明确禁止收回承包地,这为农户提供了稳定的土地承包预期,保障了他们的土地权益。

  2. 进城农户权益保护:国家特别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这一规定消除了农户因进城而可能失去土地的顾虑,有助于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3. 土地处理方式:进城落户的农户有多种选择来处理他们的承包地,包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或流转土地经营权。这些方式都基于自愿有偿的原则,既尊重了农户的自主权,又促进了土地的合理配置。

  4. 投入补偿:如果承包方因各种原因交回承包地或发包方依法收回,且承包方在土地上进行了投入并提升了其生产能力,法律保障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

本条则主要规定了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原则与程序。

  1. 基本原则: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地,以维护承包关系的稳定。同时,如果承包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不得调整,那么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2. 特殊情形调整:在遇到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时,且仅限于个别农户之间的耕地和草地,才可能考虑调整承包地。任何调整决策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民主决策程序,即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3. 调整土地来源:在符合调整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共同构成了保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流转的重要法律基础。在实际操作中,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土地的承包和经营活动依法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