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 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这一措施旨在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书证。
- 要求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这是为了通过获取证人证言来进一步查明违法事实。
- 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这一措施旨在直接获取被非法占用土地的勘测资料,以便更准确地了解违法占用土地的情况。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为了及时阻止违法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旨在加强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