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原文-孙晟律师|法行宝
2025-06-29 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几种情形,并特别指出,在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土地时,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这是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