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第27条原文-孙青律师|法行宝
2026-07-11 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条文解析:

  1. 承包地收回的限制:该条款首先明确了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这是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保护。

  2. 进城农户权益保护:针对进城农户,法律特别强调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这体现了法律对农民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3. 进城落户农户的土地处理:对于承包期内进城落户的农户,法律引导并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同时也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既保障了农户的权益,又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承包地交回或收回的补偿:最后,该条款还规定了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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