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原文是关于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安置的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国家征收土地的程序: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前的准备工作:
听证会与方案修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征收土地申请: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