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损迟迟没有做,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可能涉及事故双方、保险公司或第三方定损机构。下面我将分情况详细阐述:
一. 事故双方的责任
双方未及时协商或报案:如果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及时协商处理或向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导致定损工作迟迟未开展,那么事故双方均可能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一方不配合定损:如果一方积极配合定损工作,而另一方无故拖延或拒绝配合,那么不配合的一方将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无责方一直不去定损,可能影响整个定损流程的进行,此时无责方需承担因其不配合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二. 保险公司的责任
三. 第三方定损机构的责任
我的观点:车辆定损迟迟没有做,责任并非单一方承担,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事故双方应积极配合定损工作,保险公司也应及时派员进行定损。如果选择了第三方定损机构,也应确保其具备专业资质和良好信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