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46条原文-许仙凤律师|法行宝
2025-03-09 房产纠纷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内容是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的规定。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释:

一.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二. 法条解读

  1. 一体性原则:该法条体现了“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一体性原则。即,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等法律行为时,附着在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必须一并处分,不能分离。
  2. 实际应用:这一规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尤为重要。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买方不仅购买了房屋本身,还同时获得了该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同样,如果土地使用权被转让,那么附着在该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设施也必须随之转让。
  3. 法律后果: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单独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附着物,可能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或产生其他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其附着物在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时必须一并处分的原则,这是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