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44条原文-吴洁银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该法条的详细解读与分析:

  1. 罪名定义: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仍然进行销售的行为。
  2. 立法目的:

    • 此罪名的设立,旨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3. 构成要件:

    • 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对食品卫生管理秩序的破坏,也直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均可构成此罪。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同时追究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所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此类物质。
    •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实际掺入或销售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4. 量刑标准与情节:

    • 基础刑:对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含有此类物质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加重刑:若该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造成多人食物中毒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特别加重刑:若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如造成大规模食物中毒、死亡事件,或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数量特别大,将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即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5. 司法解释与认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详细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具体认定标准和量刑情节。这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准确地把握犯罪性质,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实际案例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目的、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个因素。
  • 特别是要关注行为人是否明知所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及该行为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实际危害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结论与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了全面而严格的规定,不仅明确了罪名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还根据危害程度设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
  • 对于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而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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