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04条原文-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原文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是关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3.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这里的“窃取”,是指通过秘密的方式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提供”,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或情报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4.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而故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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