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签订无期限合同-李立律师|法行宝
2025-07-12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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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前置: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主要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结果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符合特定法定条件下,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

  1. 连续工作满十年:如果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无论之前签订的是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签订时,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特殊改制情况下的工作年限:在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也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同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且未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可协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尽管存在上述法定条件,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仍然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意愿在此过程中至关重要,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尊重其选择。

三、不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满足上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有权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特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综上所述,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果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