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送达回证收到日期由法院工作人员自己填写,仍然算完整的送达回证。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送达回证的法律效力:送达回证是法律文书送达的重要凭证,它证明了法律文书已经按照法定程序送达给了当事人。只要送达回证上的信息真实、准确,且符合法定程序,就具有法律效力。
填写日期的性质:在送达回证上填写收到日期,是法院工作人员对送达事实的一种确认。这种确认行为本身并不改变送达回证的法律性质,也不影响其作为送达凭证的效力。
填写主体的合法性:法院工作人员作为送达程序的执行者,有权在送达回证上填写相关信息,包括收到日期。他们的填写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法院进行,因此具有合法性。
完整性的判断:一份完整的送达回证应当包含送达文书的基本信息、送达方式、送达时间、送达地点、收件人签名或盖章等内容。只要这些要素齐全,且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就可以认为送达回证是完整的。法院工作人员填写收到日期,是完善送达回证信息的一部分,不影响其完整性。
综上所述,调解书送达回证收到日期由法院工作人员自己填写,并不影响其作为完整送达回证的效力。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