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 可以追加嘛-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1 行政纠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时,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追加条件:

    • 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3. 举证责任:

    •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 股东应当对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方面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提交近几年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的方式加以证明。
    • 申请执行人不予认可的,应提交相关反证。
  4. 实际案例:

    • 如在某案例中,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未能发现其可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该公司唯一股东朱某某为被执行人,因朱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同时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