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一人公司时,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具体分析如下:
一. 可以追加一人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财产混同:若一人公司的法人(通常也是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虽然该条款并未直接提及执行程序中的追加问题,但其在实体法上确立了一人公司法人与公司财产混同时的连带责任,为执行程序中的追加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他法定情形:除了财产混同外,若一人公司的法人存在其他如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等行为,且这些行为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同样可以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这些情形下的追加依据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条款,如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以及第十八条关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规定。
二. 追加程序与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在执行一人公司时,若存在财产混同或其他法定情形,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但申请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