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约定送达地址但拒收了,哪天视为送达”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在当事人约定了送达地址并拒收的情况下,文书被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这一结论是基于以下法律条款和律师见解得出的:
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在实际操作中,若当事人拒收,则无法取得回执上的收件日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明确指出:“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律师见解:
- 在多个相关案例中,如肃北县法院处理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以及沂南法院审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均按照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进行邮寄送达。当邮件被退回时,法院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认定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因此,在当事人明确约定了送达地址并拒收邮件的情况下,法律上认定文书被退回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通过拒收邮件来逃避法律责任。
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类似问题,或者对这一规定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作为专业律师,将竭诚为你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