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不能排除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与排他性,由法律明确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而仲裁管辖则基于双方仲裁协议,当事人可自愿选择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专属管辖的强制性:
- 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案件得由特定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具有排他性,即其他法院和仲裁机构均无权管辖。
- 例如,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通常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仲裁管辖的自愿性:
- 仲裁管辖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而设立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
- 仲裁协议的有效成立是仲裁管辖的前提,但仲裁协议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仲裁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关系:
- 若案件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即便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法院仍有权管辖该案件。
- 仲裁协议不能排除法院对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权。
实践中的判断:
- 在实践中,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以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
- 如果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未成立,或者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围,那么法院仍有权行使管辖权。
综上所述,仲裁管辖不能排除专属管辖。在涉及专属管辖的案件时,即便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也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